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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压力略有减轻
来源 东莞证券研究所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9日 14:45 作者 俞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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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指导意见》借鉴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从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四项新的监管工具进行全面涵盖,具体要求如下:(1)资本充足率方面: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8%;留存超额资本要求2.5%,逆周期资本要求0-2.5%;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2)杠杆率方面: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3)流动性方面: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不低于100%;(4)拨备率方面:拨备/信贷余额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点评:

  1.《指导意见》与之前媒体报道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与去年9月银监会提出的四大监管工具相比达标条件有所放宽。

  最终出台的《指导意见》与市场预期基本相符,与2010年9月银监会提出四大监管工具相比,条件有所放宽,这主要体现在资本充足率条件的放宽以及达标期限的放宽。

  去年版本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要求分别是6%、8%、10%,现改为5%、6%、8%。

  原来仅规定“超额资本要求”为0%-4%(必要时0%-5%),现拆分为留存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监管资本”为0%-2.5%。达标期限方面,去年版本要求从2011年开始,系统性银行2012年达标,非系统性2016年达标,现从2012年开始,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时间不变。详见表1。

  流动性指标和拨备率指标达标时间均有放宽。

  2.《指导意见》属于新监管框架纲领性文件,监管政策的最终明确有助于对银行业经营环境形成明确预期,但具体实施细需要继续补充完善。

  银监会最早在去年提出9月提出中国版本的巴塞尔协议三,并在商业银行展开了广泛的征求意见,监管标准的大幅提高让业内倍感意外,银行板块也经历了一段十分低迷的行情。随着监管政策的最终明确,有利于银行业经营环境形成明确的预期,但《指导意见》属于纲领性文件,具体实施细则仍然需要完善。

  类似拨贷比这种一刀切的监管标准,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也谈到“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如何适度调整也是后期需要明确的问题。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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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东莞证券-银行业银监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点评:监管压力略有减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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