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海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05日 14:34 |
作者: |
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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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5月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就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确定了监管要求。总体上,《指导意见》的很多具体内容近一两年已充分披露,在上市银行中也已陆续实施,并无太多的新东西。或者说,《指导意见》只是将以前零散的监管要求整合起来。 评述: 1、《指导意见》的总体内容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方向,全面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11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商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并原则同意金融稳定理事会有关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框架。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指导意见》就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确定了监管要求。 2、资本充足率监管一是严格资本定义,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是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的特性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收益具有完全自主权、没有固定期限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等)。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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