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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将实施新监管标准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4日 07:52 作者 田俊荣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和10.5%

  ●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杠杆率不得低于4%

    本报北京5月3日电 (记者田俊荣)中国银监会3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指导意见》表示,将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指导意见》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基本一致。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为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的过度积累,《指导意见》引入杠杆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

  新资本监管标准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

  在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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