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意见》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等行为予以全面约束。中国证券业协会亦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下称《规则》)。《意见》和《规则》均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
出台指导意见 证监会严控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
【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全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全文)
关于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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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监控基金投资行为 斩断利益输送黑手
随着唐建、王黎敏等“老鼠仓”行为的曝光,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问题成为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针对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个别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从事股权投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新修订的《指导意见》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实际上,对于基金投资中的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一直保持了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如充分依托交易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监控体系,严密监控基金的投资行为,防范利益输送。
同时,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法律义务,不得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之上,不得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008年,证监会依法查处了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的打击力度,证监会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对《刑法》进行修订。在今年通过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已将“老鼠仓”行为纳入了刑事制裁的范围。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指导意见》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通信的管理。同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再次强调,基金管理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宣传管理,要始终突出风险揭示,不得为了基金投资和销售的需要,在媒体上违规发表片面言论,对个股、股指及行业热点进行预测,误导投资者。
此外,证监会在监管中十分重视风险揭示,要求在基金销售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倡导销售适用性原则,严格禁止任何保本保收益、预测收益率等不当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宣传,误导投资者的,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该负责人表示。
证券业协会:基金经理两年跳槽两次将被取消资格
配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从4月1日起将对基金经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则》首次对频繁变动的标准进行了具体量化,明确规定频繁变动工作岗位达两年两次者,将视为不适当担任基金经理者,不予通过变更注册。
《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注销等做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申请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手续。未按要求完成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申请基金经理任职注册,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要求,其中包括通过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也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情形;对于基金经理在任职公司内部变更以及离职,除管理基金不满一年即不再管理现有基金这一特殊情况外,协会不做变更或离职条件审核,可直接办理手续。
关于《规则》实施前已担任基金经理的人员,不再要求办理任职注册手续,但要求在《规则》实施后30日内通过其任职公司向协会登记其基本情况。
关于拟任职新产品的基金经理的人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基金产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协会在核准之日正式办理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
关于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没有要求注册管理,但为便于全面掌握投资管理人员的情况,协会也将其纳入基金经理注册系统。
【评论】
证监会立新规直指基金业“痼疾”
立规一 投资交易须“公平”
过去几年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基金投资人员,在投资管理基金的同时,是否自己打着种种小算盘,进而影响了基民应得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的可能的“利益冲突”如何防范的问题。而这在新版《指导意见》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立规二 斩断“老鼠仓”
另外,备受关注的“老鼠仓”问题,也是此次《指导意见》着墨的重点。
在过去几年,以“唐建案”为发端,基金行业的“老鼠仓”行为开始曝光。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问题开始并一直成为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针对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个别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新修订的《指导意见》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立规三 基金经理“转会”明确约束
另外,困扰基金业发展多时的基金经理频繁跳槽、无序流动问题,导致的诸多问题,此次也获得了“制度层面”的说法。在推出上述规定后,以前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基金经理悄然间“张冠李戴”的状况会有明确的约束。
立规四 若干方面监管都有强化
此外,在诸多市场有反映、有关注的方面,《指导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以前出现的年末基金“拉砸尾盘”的异常情况,条款有明确规定。意见第七条要求,“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两监管机构:规范基金经理管理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据证监会和协会的权威人士介绍,两则文件的发布将起到四方面的作用。
一是通过强化人员监管,引导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树立长期的投资理念。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都应该树立长期、稳健的经营投资理念,全力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是强化公平交易的监管,督促公司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和不同客户。不像早期只有封闭式基金,现在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既有封闭式又有开放式,既有公募还有专户理财,将来还可能试点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绝不允许在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人员配备等安排方面做出有失公平的行为,不能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漏未公开的信息,也不能向任何机构和个人索取未公开的信息。
三是通过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来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维护市场秩序。证监会高度重视对利益输送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近年来制订了一系列监管规则,通过依托交易所,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交易体系,严密监控投资交易行为。
四是要求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倡导适当销售的原则。如果将来发现不适当销售、甚至欺诈客户,证监会也要对公司或相关人员追究责任。也要禁止任何保本保收益,不当预测收益等行为,基金管理公司还要加强对外宣传管理,要始终突出监管机制,不能为了基金销售和投资需要,在媒体上发表违规和片面的言论误导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监管新规为基金经理跳槽戴上紧箍咒
业内专家指出,《指导意见》和《规则》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行业受托人文化的形成,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推动基金行业长远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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