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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指导意见 证监会严控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1日 09:00 作者 周翀
 
出台新规,对其社会反响强烈的利益冲突行为予以全面约束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意见》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等行为予以全面约束。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亦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下称《规则》)。《意见》和《规则》均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

  《意见》和《规则》对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的行为予以严格约束。《意见》规定,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及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提出辞职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规则》则明确,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协会有关人士解释说,所谓“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是指两年内跳槽两次(含)以上。《意见》规定,对于疏于投资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

  《意见》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等行为予以全面约束。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应及时向公司报备账户和买卖情况。同时,要求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同时,要求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

  基金经理通信和出入境管理也得到强化。《意见》要求公司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手机、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基金经理出入境应履行报告义务。

    《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注销做了规定,基金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申请办理基金经理任职、变更或离职注销手续。

  对于《规则》实施前已担任基金经理的人员,不再要求办理任职注册手续,但应在《规则》实施后30日内通过其任职公司向协会登记其基本情况。拟任新产品基金经理人员,则应在向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

  同时,协会还将建立基金经理数据库和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基金经理的基本信息、从业经历以及管理产品等内容,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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