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3日 10:07 |
作者: |
杨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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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控基金经理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意见》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等行为予以全面约束。
中国证券业协会20日亦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下称《规则》)。《意见》和《规则》均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
保障持有人利益
《意见》中有不少为持有人利益的保障加重砝码的条款。“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意见》表示,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记者发现,上述条款在修订前的《意见》中已有涉及,但修订后的条款在限制这些不利于持有人的行为上有了更细致具体的规定。
严管基金公司人员
本次修订后的《意见》对基金公司人员的日常监管更严。《指导意见》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信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意见》表示,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职责行使等作出规定。
此外,对一直困扰基金业的“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意见》也给出了规定。条款指出,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同时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应当责令公司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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