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经济参考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4日 09:0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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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武汉晚报》报道,日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向湖北机场集团公司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除了春秋航空外,国内航空公司将实施新的延误补偿。
按照这个“规范”,国内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四到八小时(含八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看来,饱受“空客”诟病的航班延误补偿问题,不管它价值高低,这回总算有了解决的眉目。然而且慢,你不要高兴得太早。依笔者愚见,虽然白纸黑字的“规范”不假,但仔细琢磨个中因果就会发现,到头来,延误是延误了,延误补偿却不见得真能得到。理由如此:
一是概率低。补偿中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后者是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而非承运人原因致延误是不补偿的。现实中,又有多少延误来自承运人?不还都是天气、管制、旅客的原因吗?
二是非强制。笔者注意到,这个“规范”既不是来自其上级民航总局,更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出自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这样一个类似民间的组织,是自己给自己定下的规矩,并无强制性,对谁来监督、不执行怎么办等问题没有下文。
三是举证难。即使是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完全可以找个一般旅客说不清也道不明的借口比如空中管制来搪塞。作为一般旅客,你有权力去鉴定又有足够证据去举证吗?
四是取数大。动辄就是四个小时以上。作为国内航班,单飞需要四个小时以上的有多少,不待四个小时到,下一趟航班就到了,因为航空公司可以让你换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所谓延误四个小时以上,除了非承运人原因,一般是不存在的。
好了,不用再列举了。不过,仅就以上理由而言,你能如愿以“偿”吗?
笔者倒以为,难以兑现的补偿规范有还不如无。没有这个规范,延误了旅客,旅客还可以和航空公司叫板,或多或少弄点补偿,维护一下自身权益。有了这个规范,反而有口难辩了。航空公司会拿规范说事,堵住旅客的口。这样一来,本是对旅客的补偿,却成了航空公司不予补偿的“规范”。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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