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5日 21:0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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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二份,具体情况如下: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公司、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乐山中院现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900元,由原告负担。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公司、陈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以其债权已转让给第三方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乐山中院现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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