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0日 21:2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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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分别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包括有关《起诉状》)、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被告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截止2009年11月26日,被告尚有货款10629066.85元未能支付,同时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629066.8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峨眉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2009年12月3日以有关《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峨眉法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 二、关于上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下称:唐安公司)、北京中达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下称:中达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司(原审原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峨眉法院(2006)峨眉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下称:768号民事判决),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现经审理,乐山中院于2009年10月28日终审判决如下:撤销峨眉法院768号民事判决;唐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公司损失1725156.76元;中达腾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中唐安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唐安公司负担17700元,公司负担5900元。唐安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6元,由唐安公司自行负担;中达腾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6元,由中达腾公司负担10163元,公司负担10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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