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4日 21:4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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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五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87382.29元;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84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0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陈兴明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92156.51元;被告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39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80元,共计7816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28213.98元;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84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9615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89482.9元;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被告负担。 关于原告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134788.6元;被告从2010年3月1日起至5月1日止2个月内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750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法院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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