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8日 20:1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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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四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就原告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80103.30元;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负担。 二、就原告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52414.58元;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518元,由被告负担。 三、就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26356.10元;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35元,由被告负担。 四、就原告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429088元;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68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法院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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