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1日 19:2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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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仁寿公司)分别收到了个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书面通知,具体如下: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恒丰银行)分别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巨星集团)、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光集团)达成部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将其享有对仁寿公司债权(截止2009年10月27日共计人民币20487375.72元)中的9731503.47元(本金9500000.00元,利息231503.47元)、10755872.25元(本金10500000.00元,利息255872.25元)及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含担保权)一并全部分别转让给巨星集团、金光集团。 恒丰银行与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鼎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将其享有的截止2009年10月23日对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37488372.37元以及有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含担保权)一并全部转让给三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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