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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监管超募资金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1日 07:49 作者 周小雍

 
  近期新股发行受热捧,使得IPO超募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1月29日在上海举行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上,资金超募监管受到各方关注。
  当前企业的计划筹资额=发行股数×计划发行价格企业。目前发行股数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底线,调控空间不大,所以焦点就集中在计划发行价格和市场定价的差异上。而由于目前二级市场首日追高倒逼一级市场发行价格抬高,导致新股超募现象严重。
  与会专家多数认为,新股“破发”对资本市场长期平衡稳定有利好作用,并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
  超募资金监管可适当前延
  广发证券总裁李建勇建议,对于超募资金的监管可以适当向前延伸。在发行审核时,可以将募投项目分为两部分,建议引入补充募投项目的机制。如果企业实际发行时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再利用补充募投项目。对补充募投项目的审核要求可以低于主募投项目,只要有一定的可行性就可以通过。
  “超募资金的使用摆在事前来监控,这比事后的监管或许更有效果。”李建勇表示,还要加强投资者风险预警机制,这也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做法。
  华夏基金副总经理王亚伟则建议,可以相对延长询价时间。“目前从公布招股说明书到报价时间很短,很多人是盲目报价、到处打听,这种价格很难理性。”王亚伟说。
  其次,王亚伟认为可以考虑分批发行、集中上市的方式。“集中上市的方式能够促进询价过程的理性化,抑制上市炒作,超募现象也会得到一定程度抑制。”
  此外,王亚伟还建议通过制度设计遏制投资者的冲动,防止市场出现超募的行为。比如对于超募资金的运用,可以考虑规定超过计划募集资金20%的范围内由上市公司自己支配,超过50%则一半划归社保等方式。
  加强各方自律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在大会中表示,目前有好多企业融资理念并不正确,承销商需要帮助发行人树立正确的融资理念,承销商的素质在新股发行过程中起着支配性、决定性的作用。这涉及到发行人的自律、询价机构和购买方,以及投资人等各方面的自律。此外,也要规范和加强包括承销制度等在内的制度建设,以保证制度建设起到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募集资金并非多多益善。过多的募集资金可能会带来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管理风险上升等问题。”中国北车董事长崔殿国说。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虽然目前有诸多争议,但仍要正确认识和坚持改革的方向。“过去由于监管过分干预,企业往往根据资金募集额度量体裁衣,所以即使最终募集到的资金和计划募集资金是完全一致,也并不能说明资金使用效率高。”华生表示,只要是市场化发行,和最终募集资金都会有差异,不能反过来成为批评改革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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