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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敲响“股市老千”丧钟蒋悦音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5日 03:01 作者 蒋悦音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5月15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中国证监会近期关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表态,引起广泛关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对几起内幕交易调查情况向媒体进行通报的同时表示,将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严打价格操纵行为的决心,从近年来陆续查处的王紫军短线操纵案、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价格案、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汪建中“抢帽子”操纵案、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涉嫌“操纵市场”接受调查等实际行动上,可见一斑。
  在已经被查处定案的价格操纵案中,咨询机构的“抢帽子”价格操纵行为格外引人关注,一来这是一种多年来长久“寄生”于市场的“无赖型顽疾”,二来也是“黑嘴”最终被认定为“黑手”的一个开先河案例,三来这种作案手法的公开度很高,属于典型的“大众眼皮底下玩戏法”的恶劣行径,社会影响度较其他类型的价格操纵要高。
  所谓“抢帽子”型价格操纵即“抢先交易型操纵”,按照《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的说明,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此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的价格操纵行为。也就是说,自A股诞生以来市场一直以为无可奈何的“黑嘴”现象,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出台后,实际是可以明确被认定为价格操纵行为的。
  今年春节前,当曾经的“股市名嘴”汪建中因操纵市场被批捕,并在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的基础上被再罚1.25亿元时,市场上曾出现过唏嘘之声,认为这是一种“杀鸡儆猴”的严厉行为。实际上,对于黑嘴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犯罪事实之间,只有出现“谨慎”而基本不会出现“过严”。
  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中八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来看,现实中的价格操纵行为往往都是数种手段并用的,只是最后认定时看哪种比较容易取证和界定为价格操纵而已。一些“黑嘴机构”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的行为还少吗?是不是还符合“蛊惑交易操纵”?在那些“黑嘴现象”背后的市场异象中,到底是利用市场心理还是另有资金“推手”,若是存在资金“推手”,是否还符合“连续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特定时段交易操纵”等价格操纵行为?
  正所谓“盗亦有道”,即使在赌场中,出老千都是属于一种可耻的行为,更何况在投资市场?当监管大网越来越严密、市场交易环境越来越规范的“新监管时代”来临之时,实际也意味着“股市老千”们丧钟的敲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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