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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7日 07:30 作者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同时指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对期货类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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