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新闻>证券综合
证券业准备金支出可税前扣除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7日 08:16 作者 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财政部16日公布的通知称,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将准予税前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扣除。 
  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还对期货类准备金的扣除办法做了明确,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准予扣除。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证券行业重点关注经纪业务 (05-12 10:50)
·证券行业:环比增长趋势乐观 (04-20 15:05)
·证券行业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04-18 09:58)
·规范证券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4-17 08:49)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04-17 07:30)
·证券行业:股市持续活跃 有助业绩提升 (03-26 14:27)
·证券行业:交易量驱动下的券商股投资 (03-24 13:57)
·证券业:不确定性抑制做多热情 (03-17 08:18)
·证券行业:政策刺激A股 行业或许躲过寒冬 (03-10 14:22)
·证券行业:高交易量难以持续 (03-09 14:46)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