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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0日 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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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要求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的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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