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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0日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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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99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它将迟迟未决的国企入市原则问题晓于天下,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无异于为国企入市打开了大门,国有企业有规有度地投资于股票市场,对国有企业和股票市场的发展都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一件好事。
在此之前,围绕国企和上市公司入市问题,最具有影响力的一份文件是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为打击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规定》严令国企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业内人士注意到,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有关炒作股票的定义。当时,《规定》将炒作股票定义为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人们关心的“期限”今天终于在这一份有关配售问题的通知中得以拨云见日,即在二级市场买卖同一种股票的间隔至少6个月,这一规定为“炒作股票”的期限作了注脚。这也正是这份通知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我们还注意到,《通知》中的其它规定,如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等与以往的《规定》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这将有利于在开放的同时控制市场风险。
1997年至今,短短的两年间,中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证券法》正式实施,深沪两市的市价总值也已达到近3万亿,很显然,今天国企入市的基础和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将给市场带来更多的积极的影响。国企的规范入市将使国企和证券市场双方受益,在证券市场获得了又一股中坚力量的同时,国有企业也将取得一个正规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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