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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办法明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13日 05:17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9月13日证券时报第要闻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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