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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营改增”试点时间敲定 方案与沪相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03日 06:01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8月03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自2012年8月1日开始,明年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新一轮减税政策或已拉开序幕。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开始,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安排,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若“营改增”全面铺开,预计每年税收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
  通知规定,上述8省市试点地区应自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市加上即将试点的8个省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域,这对于下一步改革在全国推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些地区的服务业相对发达,改革示范效应明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据了解,今年以来,在上海市13.5万户试点“营改增”企业中,89.1%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除交通运输、物流辅助服务行业税负略有下降外,其他试点行业税负均大幅下降,但也有个别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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