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25日 05:52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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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财政部日前制订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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