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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狙击“金融杀手”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1日 02:53 作者 蒋悦音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11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蒋悦音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在金融衍生品销售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而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也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很显然,这是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具有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违规入境实施的管理措施,也是避免目前在境外引起大麻烦的累计股票期权等“金融鸦片”、“富豪杀手”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进入境内的有效防范。
  无独有偶,香港金管局近日也公开发出了“香港银行北上揽客不得违反内地法例”的呼吁,而香港金管局之所以对此表态,是因为诸多内地富豪在购买了香港银行推销的所谓“打折股票”(即累计股票期权)金融衍生品后,不但亏光本金还负债累累,已经多次组团赴港投诉。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一些在星展银行、汇丰银行、荷兰银行、花旗银行、恒生银行等被“误导”开设私人银行账户投资“打折股票”的内地人士,损失金额少辄数百万元、多的居然上亿元。这些“灰色事件”频发,也暴露出了内地和香港金融监管和法律之间衔接明显存在真空地带。
  对于一些香港银行在内地通过非正规渠道兜售金融衍生品行为,香港的法律是无法禁止的,这也是这些香港银行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规的原因。而对于内地银行监管机构而言,虽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有“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的法律责任条款,但是现实中开展“灰色业务”的不是这些香港银行在境内的合法内地机构,“擦边球”造成的“鞭长莫及”尴尬,是这个领域监管真空的最真实写照。
  从香港金管局的呼吁和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通知来看,两地监管都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可能的进行狙击,以防止这些“金融杀手”违规进入内地销售,但也均未公开发出任何可能影响目前那些因为“灰色交易”而引发纠纷案件的表态。所以那些在不受内地法律保护环境下购买“打折股票”搞得一屁股债的内地“投资人”,希望免除债务和索赔的希望依旧渺茫,毕竟“愿赌服输”是最基本的市场游戏规则之一。当然,如果有推销人员存在明确欺诈误导的确凿证据的话,也并非不存在调解的可能。
  (作者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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