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公布关于收到有关仲裁申请书及法院传票公告 |
|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10日 20:5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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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下称:成仲委)有关《答辩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传票、有关《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获知如下事宜: 1、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因与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成仲委申请仲裁:根据申请人于2007年9月28日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四川省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中热硅酸盐水泥采购合同(JPIG―200604)》(下称:合同),鉴于被申请人至今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申请人特向成仲委提起仲裁请求如下: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违约而已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6343350.95元;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因本次仲裁申请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0元及本次仲裁全部仲裁费用。 2、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胡培军(被告四)、陈建龙(被告五)、何香妹(被告六)、陈关军(被告七)签订的编号为 B2008-9049b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470万元的一般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3日止);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已于2008年10月13日与被告二、三签订了有关《保证合同》。此外,被告四、五、六、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有关《担保书》。对以上授信额度的申请,被告一出具了《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确认;对为被告一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二出具了《董事会决议》,被告三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予以确认。 截至2009年4月22日被告一尚欠本金2154905.02美元,现授信期限虽未届满,被告一财务状况恶化,被告二涉及重大诉讼及财产被法院查封以致其的担保能力减弱,原告为保障其债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七被告订立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归还本金美元2154905.02元及利息(从原告垫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收至本息还清为止);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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