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4日 22:33 |
作者: |
|
| |
2009年9月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220万元利率按每年7.623%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0月15日,从2009年10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1900万元利率按每年6.138%起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2月1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提供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O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O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97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