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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顶”公布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6日 21:20 作者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为上列贷款以其采矿权(证号:5100000520040)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原告对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案件受理费21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5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二、关于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诉公司(被告一)、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1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5.7525‰计算,从2010年3月12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4.046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8月6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7.215‰计算,从2009年8月7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3.60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4、被告二对本判决第3项的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从2009年8月7日起逾期90天内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一负担。
    对于上述判决与调解内容,公司内部正研究是否提起上诉,并确定具体的法律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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