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7日 22:5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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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权益的控股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下称:仁寿法院)(2009)仁寿民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在法院作出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依照有关规定,仁寿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人民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的园库、经测绘的现有厂房、食堂、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门卫室、厕所、配电房、库房及所购百姓房等建筑总面积31304.87平方米的财产的查封。 2009年8月17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具体如下: 1、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2000万元利率按每月8.715‰、900万元利率按每月7.77‰起从200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2、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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