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15日 19: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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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获知:张秀刚(原告)因与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此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61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6月7日。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担保方也在合同上签字。在前述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2万元,并从2009年6月7日开始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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