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8日 22:3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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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获知了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星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张平与被申请人海星房产有关仲裁事宜: 因在申请人于2005年6月16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交房(实际交房日为2006年7月26日,逾期交房达208天),且交房至今近三年未履行为申请人申办产权的义务,构成违约。故申请人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申办产权登记;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498.97元及未按约申办产权登记违约金21172.88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本案尚在裁决期间。 二、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菱动力)与海星房产还款合同纠纷: 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就该案下达了有关《裁决书》,作出终局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海星房产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康菱动力剩余货款207300元整、支付申请人违约金9639.45元;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2006元,由申请人承担4000元被申请人承担8006元。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已于2009年6月29日向海星房产下达了有关《执行通知书》: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星房产未履行法定义务,责令海星房产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件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下称:解放路支行)与海星房产借款、抵押合同纠纷: 解放路支行与海星房产借款、抵押事项已在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现就有关事宜予以补充披露,其中: 1、西安中院于2009年7月6日向海星房产下达了有关《执行通知书》: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就该案作出的(2009)陕证经字第000407号公证书以及(2009)陕证执字34号执行证书(下称: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中院现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214.55万元和截止2009年5月31日利息1173万元以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11276元。 2、近日,公司在办公场地发现西安中院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的一则《公告》: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现依法查封了本案抵押物海星城市广场住宅楼房屋37套。涉及上述37套房产的各厉害关系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两套)向本院主张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处置抵押房产清偿本案债务。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的影响以及对海星房产经营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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