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6日 22:1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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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院已受理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公司(第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与第一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融资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保证金协议书(甲类)》,约定由第一被告将其所有的异步主电机等生产设备以4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第一被告使用,租期9个月,月租息率5.2062‰,并对租金支付方式等作出相关约定。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有关《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租赁合同》下的租金、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9年2月18日向第一被告支付了回租物品转让价款。截至2009年6月4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付,第一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本应于2009年5月15日支付的第一期租金15988203.01元,第二被告也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代偿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名义货价共计32544126.06元(其中已扣除了第一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550万元及其利息9036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6月4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租金、名义货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两被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前《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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