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6日 22:1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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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2、11-3、19-2、19-3、26-1、26-2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峨眉山支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下称:富阳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对被申请人华伦集团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1日裁定:解除对华伦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法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支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以富阳法院已裁定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30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华伦集团的起诉。 三、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民生银行)诉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鉴于富阳法院已裁定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根据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解除对华伦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民生银行诉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以富阳法院裁定对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3日裁定:准许民生银行撤回对华伦集团的起诉。 五、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重庆银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以富阳法院裁定对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准许重庆银行撤回对华伦集团的起诉。 六、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诉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富阳法院已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根据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解除对华伦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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