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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今起持证上岗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3日 10:11 作者

   1 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 

  2 禁止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客户 

  3 禁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及承诺赔偿损失 

  4 禁止为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中介、担保等 

  本报讯 (记者吴敏)证监会此前制定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于今日开始正式施行。从今日起,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证监会指出,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相关信息。 

  为了配合上述规定的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自律规则。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如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存疑,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 

  来自券商的信息显示,部分券商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就上报了申领牌照的材料,各地证监局已经从上周开始对部分券商进行现场检查,证券经纪人牌照的发放或即将开始。 

  在此前的《暂行规定》和自律规则中,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承诺赔偿损失等以及为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中介、担保等均在被禁止之列。 

  目前券商的经纪业务营销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券商内部正式员工的开展,另一种是券商外聘经纪人来开展。从去年11月份开始,证监会已经要求券商暂停外部经纪人的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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