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特区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3日 10:03 |
作者: |
赵晓辉;陶俊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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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将于4月13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自即日起证券经纪人要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证监会提醒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 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 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以及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根据规定,证券经纪人不能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也不允许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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