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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证监会调整券商资管业务办法

    事件:
  证监会发布了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资管新规拟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投资范围拟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并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点评:
  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
  严格的审批制影响资管业务规模扩大。截至2011年底,券商全行业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总量为2819亿元,市场份额占比仅2%。今年上半年,开展8年多的券商资管业务的净收入仅为10.44亿元。无论是与公募、阳光私募、银行理财产品还是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相比,目前资管业务的规模和竞争力都比较落后。这一现状与严格的审批制度和过小的投资范围有直接关系。一方面,资管业务的门槛比同样受到严格监管的公募基金要高;另一方面,与其门槛和客户群相近的信托阳光私募却很少受到管制。
  备案制将促使资管规模快速增加,大大增强券商资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调整相关业务规范要求:(1)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2)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3)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4)调整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规定;(5)取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限制;(6)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该项规定直接放开了特定资管计划和定向资管以及指数化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灵活性,集合计划的份额分级增加了产品的多样性,提高了产品投资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拓宽了资管产品的发展空间。适度扩大管理资产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征求意见稿允许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其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
  此次放开范围未如市场预期证监会认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现阶段的业务定位为“面向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具有一定金融投资经验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前期行业提及较多的“放开集合计划的客户范围,统一取消集合计划的客户准入门槛,允许集合计划公开宣传,允许集合计划份额上市交易”等建议未被采纳。但已在《管理办法》中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原则规定,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此次规范修改利好券商股,维持证券行业“增持”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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