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金元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27日 14:33 |
作者: |
李嫄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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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首度对一直“地位未明”各种商业预付卡进行了规范。《意见》要求:(1)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2)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3)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4)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5)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 购物卡一直是零售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并贡献了大量的现金流。2010年,零售企业上市公司预收账款(零售公司预收账款中大部分为购物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值为10.25%,占比在20%以上的包括兰州民百(36.38%)、南京中商(32.45%)、友谊股份(28.22%)、西安民生(24.12%)、友好集团(23.79%)、渤海物流(22.21%)、友阿股份(21.47%)、合肥百货(20.92%),另外天虹商场、鄂武商占比也较高,分别为19.31%和16.09%。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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