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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可以流通的保险业务
来源 东方证券研究所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3日 15:51 作者 金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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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事件:2010年3月21日,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研究结论:
    第一、征求意见稿中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正常经营的保险业务转让征求意见稿中的保险业务转让与《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保险业务转让有根本区别,前者指正常经营的保险业务转让,包括部分或者全部的业务转让,而后者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偿付能力不足时进行的保险业务转让。
  第二、按照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兼并收购的大门将敞开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因此,有效率的保险公司只能依赖内生式的发展,却无法通过外延式的扩张实现更快的发展,无法充分发挥管理优势和规模效应。
  现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全部保险业务转让将使得兼并收购成为可能。
  第三、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受让方条件,上市大保险公司将更加受益主要受让条件如下:偿付能力充足、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
  上市大保险公司资本补充能力更强,同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因此在受让条件上基本没有障碍。在拥有优秀成本控制能力、完备的管理架构、强大的IT整合能力和充足偿付能力的前提下,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无疑给它们提供更多快速提高业务规模的机会,进而提高规模效应。
  投资建议:我们认为,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给上市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快发展的机会。
  中国平安作为行业内资本整合能力最强的公司,IT后援整合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优秀,因此预期在长期竞争中将更占优势。
  鉴于行业估值的安全边际较高,维持行业“看好”评级。
  鉴于中国平安的估值安全边际最高,渠道策略和业务增长潜力最具优势首选中国平安,维持太保买入评级,维持国寿增持评级。
  风险因素:资本市场的剧烈下跌和业务增长严重低于预期。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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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东方证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可以流通的保险业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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