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01日 07: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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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月来,社会管理频频成为高层议题。中央一再强调要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问题,大的背景是当前中国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社会形势较为复杂。但社会管理的理念、思路、机制与手段,没能跟上社会形势的变化。 总体而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理应统筹发展,齐头并进。但实际情况却是,这几个方面的建设有长有短,其中社会建设即为整体建设的“短板”之一,而社会管理又是社会建设的一块“短板”。由此观之,创新社会管理,实在是当下中国的紧迫任务。 社会管理如何创新?关乎此,中央已经作出布置,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对策。比如针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以及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等等。这些具体对策,针对性强,无疑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围绕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如何规避认识误区,扎实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水平,是一个紧要问题。社会矛盾的消弭,需要良好的社会管理;提升社会的和谐水平,也需要良好的社会管理。 有种观点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加强社会控制――这个看法就有问题。美国社会学家 E?A?罗斯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从社会学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一词。在他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由此概念可以看出,社会控制谋求的一般只能是短期的,或非常状态下的社会秩序稳定。 显然,社会管理不等于社会控制。社会管理追求的是长效的、寓管理于服务的社会秩序。鉴于现代社会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的日益多元化,企图简单化地通过社会控制的方式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坦率而言并不现实。在中央将社会管理创新摆在重要议程的大背景下,过多强调社会控制不是创新管理的表现,而是一种简单化的行政行为。 胡锦涛总书记今年2月在一次讲话中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这个讲话,指出了社会管理的根本宗旨所在,即要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当中。也唯有如此,才能努力消弭社会矛盾,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这就意味着,社会管理者需要正确认识民众的合法权利,重视民权的保障,通过切实改善民生来求解矛盾。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社会管理形势相当严峻,面临着很多问题,确实对社会管理的创新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值得重视的是,如果缺少对矛盾成因的深刻剖析,或处理不妥,很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继续蔓延乃至恶化。一位中央纪检系统的官员说得好,当前社会上的许多矛盾,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越来越表现为权力的代表性滞后于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很明显,若不从求解矛盾的症结入手,社会管理如何能有合适的抓手呢? 这样的现状是在表明,要消除此类矛盾与问题,社会管理的重心当落在服务上,当努力去满足和维护民众的合理权利上,当努力补齐社会建设的短板,顺应群众期待,方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同时,社会管理应以解决民众合理诉求为切入点,特别是在涉法、涉诉信访等领域,善待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并将维权与维稳有机结合,而非僵硬地对立理解。这不仅是以人为本的表现,也是治本的必需。在这样的问题上,堵不如疏。消弭社会矛盾,不能靠强力压制,而需要疏导;不能只停留于个案处理,只是着眼于治“标”,而更应关注治“本”。 事实上,社会管理不仅仅是政府之职,社会组织乃至个体公民都可成为管理主体。也就是说,社会管理固然是政府分内事,但又不只是政府的事。充分重视政府之外的管理主体,发挥各类主体的力量,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不可小视。那种以为社会管理就是简单依靠政府来管的观点,当是应该被“创新”的对象。重新认识、评价和定位社会组织,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当是要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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