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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工资统计口径不应缺失个体私营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7日 11:18 作者 高初建
    本报评论员高初建

  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了今年一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数字显示,平均工资为7399元,与2008年同期的6524元相比,增加了875元,同比增长13.4%。数据公布后,引起不少议论,不少人甚至怀疑统计数字“造假”。而在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解释时,人们意外地发现,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竟然“尚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我国30年改革开放在经济领域中最重要、最深刻的变化之一,是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按照不同口径调查统计的结果显示,在现有的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比重占到95%以上,这其中绝大部分是私营企业。即时按一些非常保守的统计数字的描述,我国的私营经济在GDP的比重中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为地方政府提供的税收超过50%,吸纳的就业人数则占每年新增就业人数的70%左右。换句话就是说,“现行统计制度”中涉及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这一块,竟然忽略了工业企业中相当大的一部分,竟然把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私营企业排除在外,这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职工工资统计之所以没有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原因是“私营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新增、倒闭、转产等变化频繁,有些管理不规范,统计基础薄弱,会计制度不健全”,等等,因而给建立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制度带来很大的难度。这样的解释不仅牵强,也很奇怪。事实上,到2007年时,全国年营业收入总额超过3亿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已近3000家,这些企业普遍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试问,现行的工资统计制度范围包括这些企业吗?再试问,如果说因为私营企业存在这样那样制度不健全的薄弱之处,无法进行“工资统计”。那么,同样是这些企业,他们的GDP能够统计出来吗?能够统计准确吗?如若私营企业的GDP统计不全、不准,那么最后出来的那个GDP总数是否真实可信呢?

  “响鼓不用重槌敲”,对于目前许多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忽略”、“遗漏”,不必做过多的无谓的解释。人们真正关心的是,已经颁布4年之久的“非公经济36条”何时能够落在实处?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何时能够得到公平待遇,不再受歧视?人们同样关心的是,对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使他们管理落后制度不健全,难道他们就不是政府部门服务的对象吗?人们希望,政府职能改革要加快步伐,发现现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要尽快改进。这次国家统计局开始着手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包括对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进行论证和试点,应该算作亡羊补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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