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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全国铺开或需时日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5日 09:02 作者 黄蕾
 
  ⊙记者 黄蕾  ○编辑 于勇 
  
  市场热议“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沪试点破冰在即的当口,国税总局上周末发布的一则《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答记者问,被业界解读为税延养老险全国铺开尚需时日。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缴费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采取单独计税。
  业内探讨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保险金领取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比如,美国“401K计划”实行的就是部分延税的年金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总局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与其他国家实行综合税制并对个人退休金征税的政策有所不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对于国税总局的这一表态是否会影响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进展,昨日接受本报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暂难判断,预计上海试点继续推行的可能性较大,但在全国铺开尚需时日。沪上一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没有接到任何试点会受影响的通知,“按照公司计划,相关配套产品及系统平台的研发将在明年一季度前完成。”
  联合证券昨日发表相关观点认为,养老险税延有望促成寿险行业由“被动消费”向“主动消费”模式转型,在推动寿险行业发展中主要起到催化剂的作用,但即使没有这一催化剂,反应照常进行,只是速度会略慢。长期来看,寿险行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一是国内人口老龄化趋势、企业年金低基数;二是消费倾向提升:国内更多地区向边际保险消费倾向更高区间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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