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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通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0日 09:25 作者 徐畅
    人社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通知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报告应当以书面文本、电子文本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相关监管机构。给受益人的权益报告,也可采取网上查询的方式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年金信息报告工作。通知涉及的报告接受方对报告中涉及的企业年金业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的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报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违反通知规定或报告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在媒体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抄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人社部近日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制度,以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
  通知规定,先行试点的6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和广东)可在原来3个监测城市的基础上,再确定3个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分别确定3个监测城市。每个监测城市确定不少于30家监测企业。确定监测企业的原则是,单位用工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企业,如关闭破产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涉及的企业,外贸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同时,要统筹考虑行业分布及当地产业结构特点;有条件的监测城市,也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直辖市确定不少于90家监测企业。
  通知要求,重点城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监测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原则上每月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实行按月报送。各地应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首次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向人社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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