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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优惠鼓励企业年金发展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4日 09:05 作者 许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应缴税款。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这种计税方法实际上降低了已建立年金制度企业的缴费适用税率,是对企业的一种优惠,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发展。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仅占参加全国养老保险人数的6%左右。但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多为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或垄断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著名税务专家葛长银表示,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是必要的,但在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制定方面,应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
  “石油、电力等高收入及垄断行业,职工本身已经享有很好的福利待遇,而且很多隐性福利我们都没有考虑到。如果在企业年金方面再实行税收优惠,就进一步加大了对高收入垄断行业的福利优惠,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葛长银说,建立年金制度需要企业有经济能力,对一些效益不好、没有能力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该在政策制定上给予更多优惠,鼓励其建立年金制度。
  那么,如果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会不会加大政策制定难度?
  对此,葛长银表示,一点也不难,“各个行业、企业效益的相关数据很多部门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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