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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个人缴“年金”不免税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4日 08:00 作者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个税时扣除;企业按季度或年度缴费的,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扣个税。国家税务总局11日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年金个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即日起实行。

  针对目前各地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执行不一的情况,国税总局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其中企业缴费的个税征收环节,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企业年金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行业,为了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因此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部分征税,但同时考虑到对企业年金进行扶持,对于企业缴费部分采取了上述较为优惠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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