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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 专家:限制垄断企业巨额补贴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6日 08:43 作者 方烨
 

  25日,财政部公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专家称,这与企业所得税关系密切,或力图规范垄断企业成本费用核算。

  《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由此看来《通知》很大程度上意在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指出,此前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太明确,究竟哪些可以纳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一直备受争议。

  杨志勇进一步分析说,《通知》的出台与企业所得税有很密切的关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前,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现在《通知》出台意味着,即使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但如果其中包括了不能界定为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同样不能扣除。”他表示,在很大程度上《通知》能有效规范限制垄断企业的巨额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现象,尤其对已经实施货币化改革的部分比较容易操作。

  不过,他也指出,“如果有些企业的发放实物并不以职工福利费的形式,而是计入成本费用的话,就很难对其进行监控和管理。”

  至于《通知》出台可能导致企业职工个税增加的猜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有关专家表示,如果此前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待遇未纳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此次调整必然会导致个税的增加。 (实习记者王涛记者方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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