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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车险骗保 赔付超千不得现金支付来源: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2日 09:06 | 作者:刘锋;宋怡青
中国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严打车险假赔案件。“车险假赔案已经相当严重,目前大概有15%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性质,并且这个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一家保险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与其他骗赔案相比,车险骗赔案具有金额小、数量多的特点,所以保险公司很难查处。” 防冒领 鼓励非现金领取赔款 上述负责人介绍称,车辆出险后的修理环节是不法分子利用骗赔的主要环节。记者注意到,针对目前常见的不良汽修厂利用车主汽车进行骗保,从而坑害车主及保险公司的行为,《通知》强调,在车险理赔过程中核实车主真实身份的重要性。《通知》要求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车险理赔,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同时,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公司在车险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要对客户进行理赔服务回访。对于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客户,保险机构可对被保险人本人进行当面回访。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不应与其续签“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 此外,为防止冒领赔款现象发生,《通知》鼓励被保险人采取非现金方式领取赔款。《通知》指出,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各公司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赔款。赔款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自2009年11月1日起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对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支付结算规定,对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修车机构的核损、核赔权将收回 为加强对车险核保的管控,《通知》要求各公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此前保险公司为了方便车主,曾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了4S店等一些大的维修机构,这意味着今后这些维修机构手中的核赔权将被收回。” 记者获悉,随着车险市场的发展,汽车保险骗保案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车险诈骗的赔款约占保险公司正常赔款的15%左右,且这个比例还有上升趋势。据介绍,近期保监会正在开展打击“三假”(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的工作。而落实《通知》各项要求,严厉打击车险假赔案是保监会打击假赔案的重点工作之一。记者 刘锋 宋怡青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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