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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新规对电企影响几何
来源 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2日 14:11 作者 张子瑞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7月10日对外发布《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对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发电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这一水资源费新规对电力企业特别是以水电为主的电力企业有何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明确各级电企征收标准

  《中国能源报》记者了解到,水资源费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就开始征收,此后又先后颁布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取水和水资源费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当时有一部分没有纳入到政策范围来,包括一部分中央直属水电企业及农民用水。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出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460号条令里规定的不收水资源费以外的,其余都要缴纳水资源费。明确将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纳入征收范围。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根据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两部分来制定:一是中央直属的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它是由中央制定的。除这部分以外,其他水资源费都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来制定。水资源费制定以后,根据用水量来确定缴纳数额。但是水电厂的用水量很大,因此它的水资源费是根据发电量来计算。

  实际上,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后,很多省份都已出台各自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及征收标准,但各省的征收标准千差万别。由于水资源“免费使用”传统观念以及电企经营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水资源费的征收情况并不理想。此次发布的《通知》则更加明确了各级别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及开始执行日期。在业内看来,这表明随着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整盘棋的推进,水资源费的合理、有序收取势在必行。

  国泰君安的电力分析师王威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通知》的下发可看作是针对征收效果不理想情况所进行的强化管理措施。宏源证券电力分析师王静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火电脱硫脱硝是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水电也是如此,征收水资源费同样是基于环保节能的考虑,当然也会增加电企的环境成本。”

  对电企影响不一

  《通知》规定,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的,按0.3分执行;高于0.8分的,按0.8分执行;在0.3至0.8分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以长江电力为例,按其取水口所在地湖北省标准,长江电力水资源费标准为每度0.3分。公开资料显示,长江电力2008年发电量为442.78亿千瓦时,如此算来,一年需缴纳水资源费1.33亿元。不过,《中国能源报》记者从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了解到,由于长江电力要缴纳的水资源费已按照0.3分/千瓦时的标准在去年年报中有计提,因此,如果最终真按照每度电0.3分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对公司的利润影响比较有限,可能只对公司现金流有影响。

  王威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电企在水资源费缴纳上存在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过去一直都在足额交水资源费的;第二种是也在交水资源费,但交的数额不够;第三种是一直都没交的;第四种是对水资源费进行计提的。像计提这种情况,已经将水资源费的成本体现在了利润表里,只不过现金还在帐上。他认为,此次《通知》对电企的影响要具体分析,不能笼统概括成利好还是利空。 由于各省的水资源费收取标准不同,如果电企过去是按低于每千瓦时0.3分执行,则要提高到0.3分,对这部分电企来说成本会增加。如果电企过去是按高于每千瓦时0.8分执行,则要降低到0.8分,对这部分电企来说成本会减少。

  招商证券电力分析师彭全刚认为,就上市水电公司业绩而言,《通知》不会对其构成负面影响。除长江电力计提了水资源费外,桂冠电力所在的广西自治区曾经发文要求按照每千瓦时0.8 分的标准上缴水资源费,但是目前实际执行的是每千瓦时0.3 分,预计短期不会调整收费标准。国投电力的小三峡、大朝山和即将收购的二滩也都在计提水资源费,这在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已经有所体现。在彭全刚看来,《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对水资源的收费。《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地方政府往往把本省范围内的央企作为“唐僧肉”,希望从央企身上多收费,这一文件实际上是保护了央属水电企业,限制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所属水电企业乱收费。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电企或许是利好。

  王威表示,未来水电开发成本上升趋势更趋明显——水资源费的征收、移民环保成本的上升、征地及建造费用的上涨等趋势都在延续。相比之下,水资源费的收取对水电行业盈利能力的影响远小于移民环保成本及建造费用上升的影响。

  预示水电上网电价调整?

  招商证券分析认为,国家明确了“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说明国家已经认可水电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在当前定价机制下,如果条件具备,就有可能通过上调上网电价给予补偿。因此,从长期来看,该《通知》的出台对水电企业有积极意义。

  甚至有一些分析直接指出,《通知》的出台预示着水电上网电价的上调。王威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将《通知》的出台如此理解为利好消息有些牵强。不过,他表示,此《通知》的出台促进了水电上网电价上调的预期。一旦调整水电上网电价,就可能将水资源费的因素考虑进去。

  王威表示,水电价格低于火电价格现象的形成具有其历史原因。水电电价的核定虽然与火电电价的核定类似,是按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空间来计算的,但是水电站投产发电后,运行、维护费用与火电相比非常低,这直接导致主管部门为水电设定的上网电价,相比火电要低得多。他认为水电电价处于上升周期之中,随着节能减排压力的增大以及电价体系的完善,水电电价未来有较大的上升空间。但对于近期内水、火电实现同网同价的可能性不大。就目前而言,对水电上网电价进行微调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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