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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清退员工股价格不超净资产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7日 05:54 作者 黄淑慧
 
  在去年10月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昨日进一步出台了一份补充意见。国资委在这份《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表示,国企清理员工持股,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净资产值确定的收购价格。

  定价红线避免二度流失

  在去年10月发布的《意见》中,国资委已经明确,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并严格限制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意见》是为了严堵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当时,国资委设下了“一年之限”:对于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一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而昨天的《通知》则是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其中最突出的一条是关于价格的“红线”: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通知》表示,“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其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通知》认为,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也可以对外出售股权,但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黄复兴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条规定非常明确、易于执行。如果说此前的违规持股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那么定一条收购价格的“红线”则可以防范员工以高价格将股权卖给国企,避免回购中可能引起的“国有资产再次流失”。他表示,同时也应注意资产评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种方式处理违规

  《通知》同时对国有企业改制三种违规行为,明确说明了处理方式。

  对公众所痛恶的“空手套白狼”的行为,也即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的情况,《通知》明确: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违规所得股权须上缴集团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指定单位,其个人出资所购股权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其他人员须及时还清购股借、贷款和垫付款项;违规持股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上缴指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纠正,也可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缴其违规所得。

  第二,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如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所持股权,参与改制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上缴指定单位;未经评估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重新核定各股东所持股权。

  第三,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租赁费,改制企业须补交已发生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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