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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未成年人的失职监护人立法制裁
来源 中国报道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09日 16:03 作者
     朱善萍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外国语学校英语教师、江苏省首批教授级高级教师、333跨世纪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根据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儿童心理认知发展阶段理论,儿童的先天禀赋有差异,儿童后天心理与智力发展的速度与规模也有差异。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即使在十分重视个性化教育的前提下也很难满足每一个孩子的个性化发展需要。这就需要全社会,尤其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十分重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创设、优良条件的提供以及必要的经济保障。
  而目前,社会中有一小部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公因私外出(如从事公务或商务活动外出人员的子女或外出务工人员的留守子女等),对未成年人不能进行有效监护,导致未成年人"亲情缺失"而引起性格孤僻或心智发展缓慢,世界观和人生观扭曲,学习成绩不理想,沉溺于网络与手机信息、斗殴、早恋、赌博等。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2006年已经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该法案进行再次修改,对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失职行为进行法律约束与制裁。对于任意给未成年人加重学习负担,导致睡眠缺乏或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学校相关人员的教育失职行为进行法律约束与制裁,以便引起社会、学校、家庭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具体修改如下: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提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快乐健康成长发展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不在校期间应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监护,晚间应该至少有一人陪伴。
  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提议修改为: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开设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快乐健康成长发展的课程,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在节假日期间,学校和家庭禁止以任何名义组织或者强制加班加点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推销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教学辅助用书和练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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