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报道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09日 15:56 |
作者: |
欧成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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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成中 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天津市委员会主委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经调查,我们感到,制定实施《劳动合同法》是非常必要的,它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制度,维护企业和员工二者的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引发的争议,不在其本身,而在于现行的社保制度。《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不满意主要表现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雇主)就要为员工(雇员)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员工不认可则表现在:社会保险门槛高,参保不一定受益;不能跨地区流转接续;宁可当期多得工资,也不愿享受远期福利。由此看来,争议的实质是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负担过重,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没有为实施《劳动合同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缺陷是社保缴费率偏高。在全国基本统一制度下,养老保险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28%、医疗保险缴费率为12%、失业保险缴费率为3%、工伤保险缴费率为0.5%-2%,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8%,五项保险合计缴费率在44.3%-45.8%之间。其中企业承担33.3%-34.8%,职工个人承担11%,公共财政补贴1%。也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企业每支付员工100元薪酬,员工真正拿到手的工资仅为89元。 与国际对比,我国的社保缴费率明显偏高。例如,我国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是28%,而德国为18.7%、日本为17.4%、美国为15.3%、智利为13%。又如,我国的医疗+生育保险缴费率为12.8%,而德国仅平均缴纳6.4%,我国台北地区全民健康缴费率仅为4.55%。 个别社保险种费率设定不合理。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规定的征缴比例高,一些省市已经形成大量结余。据调查,多年来,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基金,一直是"节余多"、"支出少"。广州市的登记失业率一直保持在3.5%以下。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节余高达85亿元,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每年仅为3-5亿元,几年用不完。 此外,有些制度规定脱离实际。例如,退休人员不负担医疗保险缴费。以天津地区为例,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退休人员医疗个人账户不仅在单位缴费中划拨占了54%,而且还消费了统筹基金支出总额的73%。 所以,必须对社保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才能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创造宽松的条件。因此,我们建议:
各级政府要增加社会保障投入
各级政府要践行"公共财政"理念,中央和地方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增加社保支出,补贴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例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承担的20%养老保险缴费,能否考虑降低至10%,其余部分由财政资金给以补助(国有垄断性行业可以除外)。对低收入的参保个人,也可考虑在一定时期由财政出资补贴部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据了解,有些省、市已经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但政出多门,钱花不少,效果不好。各地应统一政策,财政变暗补为明补。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结构
当前,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12%,其中企业承担9%、员工承担2%、公共财政补贴1%。公民基本医疗属于公益服务范畴,政府理应承担较大责任。现行的医保缴费,政府补贴的比例明显较低。公共财政拟应提高缴费率1%-2%,相应降低企业、员工的缴费率。此外,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缴费,但是这一主张可能引起退休人群的质疑。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可以规定退休金低于一定水平的不缴费,还可以通过降低退休职工自负医疗费用来解决。
取消和降低部分险种缴费率
取消生育保险。将其并入医疗保险,企业可以减少缴费率0.8%。同时,鉴于各地普遍出现基金结余,失业和工伤两险相应降低缴费率。现在企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2%,可考虑减至1%。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率为0.5%-2%,可考虑减至0.5%-1%。 此外,新旧体制更替形成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还要通过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做实做大养老保险个人基金账户等途径妥善解决。这些方法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成功实践所证明。只要各级政府认真完善社会保障的体制和机制,《劳动合同法》就会得到更多的企业和群众的理解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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