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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26日 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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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7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这标志着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走向规则统一的时代。
规则将于7月1日实施。
今年3月,国资委曾出台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不同,最终出台的规则将适用范围从四大交易所扩展到全国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将有力推动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在操作规则上的统一。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国有产权交易中最引人关注的话题。为了避免出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转让中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规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规则特别指出,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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