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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资转让 财政部新规“威慑”机构大非减持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9日 06:19 作者 张歆
 

财政部新规“威慑”机构大非减持
小非揣测减持政策动向:过桥减持、代理减持等方式可能会受阻


□ 本报记者 张歆
  
  看似只限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新规,实际上是将目前国资背景的大非减持行为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意在化解大非减持――业内人士如是评价财政部日前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事实上,财政部的新规也许正体现了监管部门“保持现有相关契约(股改)的延续性,从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手段等四个方面引导大小非减持”的良苦用心。敏感的小非们也开始领悟这一点。

  政策解读:
  国资大非减持全面受限

  著名财经博主沙黾农昨日在其博客中如此解读新规:“这是对金融板块大非减持或转让的一个初步规范性制度,并避免了转让价低于市场价的现象出现,有利于维护金融股市价的稳定,不至于被转让价的比价“压低”!此外大宗转让需上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既可避免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杜绝了‘以低于市场价的转让价买入,再以高于转让价的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卖出’的极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此规定当属重大利好,也是近期金融板块‘春春欲动’的原因”。
  事实上,新规不仅仅影响金融板块,而是涉及了相当比重的国有大非。西南证券张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中要求的“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的范围是比较大的。例如,符合国有股性质的保险公司出售股权或被减持都应该适用该项规定。而另一位知名券商的金融行业分析师与张刚观点类似,也认为新规适用范围很广。不过他也指出,财政部的审批主要是一种威慑力,只要符合各项法律规定,应该不会轻易否决减持意向。
  但是目前保险公司、上市银行等对新规的认同度还远远不够。昨日记者连线了多家保险公司和银行了解对新规的看法。某国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已经研读了新规,但认为公司的投资行为并不应该纳入新规规范范围,自然无需事前审批。而多家银行的高管仅表示要在公司内部对新规进行研究后再行判断。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发现,新规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就是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构成,其中,国有性质的上述机构又分别在各类机构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也就是说,这项规定实际上是给国有机构大非的减持加了一把锁,影响相当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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