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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按个税税率征税 鼓励企业年金发展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5日 08:47 作者
      国税总局:税务机关暂无能力在企业年金领取时收税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记者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通知称,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据了解,目前企业所得税率为25%左右,而2000元至5000元的个税税率也只有15%。

  根据通知,企业年金计征个税是在缴费环节,而国际上有的国家规定是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

  “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这位负责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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